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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起诉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期限。①单行法律对起诉时间另规定的,按照单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起诉时限为5日等。②除法律对起诉时间另有规定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③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受理。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3.审理。法院决定立案依法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公开审理。
4.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造成损失,判决赔偿。
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可以作出,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赔偿诉讼中,证明造成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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