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了,考吧网(kao8.cc)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特意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 ,帮助各位考友复习。在此先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1.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几十部(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炭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建筑法》和《消防法》等),加上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标准等立法数以千计。这些现行的安全生产立法数量众多,形成了庞大的“法群”,对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科学的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必须由不同层级、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前的安全生产立法虽然很多,但都是解决某个行业、某个方面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它们不能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基本的和共性的法律问题,不能设定基本法律制度;因受其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限制,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难以体现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原则。这些立法再多,也只能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子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即“母法”却长期空缺,没有“母法”是不能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所以,必须解决安全生产立法“群龙无首”的问题。只有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才能逐步健全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解决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法可依问题。
2.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 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或者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这也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之一。所以,必须针对那些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责任,充分运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制裁功能,最大限度地填补法律责任追究的空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让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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