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了,考吧网(kao8.cc)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特意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 ,帮助各位考友复习。在此先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 》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安全生产法》之所以称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不是指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学对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进行分类的概念,而是就其在各个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
题。换言之,《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范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通用件”。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有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适用《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的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今后也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定新法或者修订旧法时,不应与《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相悖。
空间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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