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复习:汇票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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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确定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发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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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9月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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