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难点解析:重整与和解的比较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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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未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务人
(2)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  债务人/管理人  债务人 
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  分组表决:1/2+2/3  不分组:1/2+2/3 
人民法院  批准  认可 
负责执行  债务人  债务人 
效力  债务人  √  √ 
债权人  有担保/无担保  无担保 
保证人  ×  × 
执行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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