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七】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不均衡性:即宏观调控法中对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对受控主体的权利规定则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对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
2、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3、不对等性:即调制主体与受调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不可能像平等主体之间那样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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