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注意: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当事各方无意以船舷为界交货,则应采用FCA贸易术语。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三)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备注:《2000通则》在FOB、CFR和CIF序言中指出:如当事人各方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则应分别采用FCA、CPT和CIP。
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Link-up of vessel and goods)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
(1)表达方式不同(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如FOB Vessel New York)
(2)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
(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4)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方不同
4.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
(三)FOB术语的变形(Variations)
1.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2.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涉及驳运费(Lighterage )时由卖方负担)
3. 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4.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5. FOBST(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