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货人或指示方
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都不是物权凭证,不应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即使信用证要求将这类单据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
人指示”式抬头,如提交的单据表明该具名人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二、装运港和卸货港
(一)对于租船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租船提单必须注明实际的装运港且该装运港必须位于所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但
在海运提单中,必须明确显示实际的卸货港。而在租船合约当中运输合同的性质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有时租船合约仅仅规定将货物运往某一地理区域(而非某一具体的
港口)。也许买卖双方当时还未决定具体的港口,承运船舶在“凭指示”的基础上运载货物,即,当事人会在适当的时候将卸货港通知船长/船东。因此,考虑到租船
合约的性质,以及在信用证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租船提单上的卸货港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来表示。
(二)空运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常用iata(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码而非机场全称(如用
lhr代替伦敦西思罗机场)表明机场名称不构成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