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是由于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而造成的提单过期,则可从两方面入手加以避免。
一是要求将交单期限延长,通常为发货后的15至21天之内,以使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备齐全套交单单据;
二是作为卖方应积极地与船公司合作,发货后尽快地取得合格的提单及其它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提单通常是最后取得的一份单据)。在实际业务中往往是由于发货
人与船公司配合不好以致延误了时间,例如船公司工作效率低,延误签发提单时间,或提单内容出现打印错误,导致需更改或换单,或提单从船公司签发后传递至发货
人手中延迟等。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在发货前备齐所有可能取得的单据,选择信誉及服务较好的船公司,托运时就应将提单应显示的内容明确无误地告知船公司,货物
装船后催促船公司尽快出具合格的全套提单。为慎重起见,实践中甚至有公司派专人在船公司现场核对提单的内容并取回单据,以免去因更改提单或传递过程所带来的
时间延误及风险。
2、如是由于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提单,则可加快提单从卖方传递至买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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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卖方需在发货后尽快取得提单及其它单据,其次卖方取得全套单据后,应在第一时间寄交买方或银行(视不同结算方式而定),并要求银行尽快出单。
二、如果提单“过期”将难以避免,特别是在近洋运输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但由于每种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缺点和不便之处,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贸易各方认真考虑权衡利弊。
1、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过期提单也可接受”(StaleB/Lisacceptable)。这一做法对卖方有利。
2、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待货物装船后,卖方将一份正本提单委托船公司随货带往目的地交开证行或代收行,由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领取,然后再凭以向船公司提取货
物。这实际上有点类似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D/P),不过还需得到船公司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