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IF合同下,按国际惯例以及我出口业务中的习惯做法,我出口企业于货物装运(装船)后应向国外买方以电讯方式及时发出装运通知,或称“装船通知”
(shippingadvice),以便买方为收取货物事先采取必需的措施。例如,为付款、赎单和进口报关等作准备,以及有时买方还可能拟自负费用加保其他险别及/或增加投
保金额。
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合同或确认书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口岸、装运日期、船名、航次等。现举例如下:
S/C NO.EF94SP—71—023L/C NO.764351 COLOUR TELEVISION SET4860 SETS IN 6CONTAINERS OF 810 SETS TOTAL AMOUNT USD729000 SHIPPED ON BOARD SS TUO
HE0N 15TH JULY 2002SAILING ON ABOUT 17TH JULY FROM SHANGHAI TO SINGAPOREVOYAGE NO.V.144
(译文)确认书N。.EF94SP—71—023信用证No。764351彩色电视机4860台装6集装箱每箱810台金额729000美元2002年7月15日装上陀河号轮航次N。.V.144约7月17日
自上海起航往新加坡
从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货、证、运(船)的衔接是一项极其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管理,
建立起能反映出口合同执行情况的进程管理制度,做好“四排队”、“三平衡”工作。“四排队”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
开到,按四种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通过排队,摸清货、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glj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运(船)”三方面
的有效衔接,保证按时交付和装运货物,保证出口合同得以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