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律规范比较零散且不系统,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之中。
对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我们应当掌握《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反垄断法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从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这对于合法的经营者来说是好事,但是我们不能说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而只能认为其立法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之相对应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当重点掌握,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法律教\\育网响的,适用本法。特别是注意该规定后半句,它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比如两个国外的大公司合并,即使它们都没有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但是如果它们的合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从而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应当遵守我国的反垄断法,进行合并申报。
对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我们还应当从另一个角度掌握,即反垄断法平等的适用于各类企业。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经营者,对各类垄断行为都要禁止。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注意:反垄断法不仅仅针对外资,而是平等适用于各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