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辅导: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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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三种,要点如下】
  1. 移送管辖(不上不下)(第21条)
  移送管辖发生于平级法院之间。注意以下几点:(1)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已经被受理。(2)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可以是法院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3)只能移送一次:已经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发现移送错误(自己也没有管辖权),也不得再行移送,正确的做法是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接受移送的法院并不一定是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异议是发生移送管辖的原因之一,对此应注意:(1)提出主体:当事人。(2)提出时间:受到法院应诉通知起10日内。(3)提出形式:须为书面形式。(4)对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2. 指定管辖(由上至下)(第22条)
  指定管辖发生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注意:(1)发生原因有二:①有管辖权而不能管辖;②管辖权争议。(2)接受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不一定是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3. 移转管辖(可上可下)(第23条)
  移转管辖也发生于上下级法院之间,下级法院可以把管辖权移转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也可以将管辖权移转给下级法院。注意:无论是从上到下还是从下到上的移转,最终的决定权在上级法院,下级法院认为需要移转的只能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此外,《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2~5条规定了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几种情形,对此应注意:
  (1)当事人可以成为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启动主体:若因基层法院不作为或者当事人自认为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而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的,中级法院可以在7日内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指定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移转管辖)。
  (2)下级法院可以成为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启动主体: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决定。
  (3)上级法院可以成为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启动主体: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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