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点辅导:运输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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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案件的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

  (1)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0条

  (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没有被告住所管辖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2条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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