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01-09
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即一人不能身兼二职,不能一会儿担任审判长,一会儿又是案件的原告等。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之外的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为同事、同学、战友、邻居等关系,如果 有关人员不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是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则无须回避。但在仲裁中,即使与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也需要回避。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民事诉讼法考点辅导: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考点辅导: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考点辅导:公示催告程... 民事诉讼法考点辅导: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的对象与情... 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民事诉讼法考点辅导: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法考点辅导:诉讼参加人
2011年国家司考《民事诉讼法... 2011年国家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归纳解析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法条总则变动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涉外诉...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涉外诉讼法条变动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二审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二审法条变动
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辅导:地域管... 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辅导:地域管辖的分类
民事诉讼法考点辅导: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考点辅导: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