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敏感保护目标
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 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 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3-34)。生态影响评价中,敏感保 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
表3-3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 | 依据法律 |
1.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3.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 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5.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保护目标 | 依据法律 |
7.自然景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8.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9.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洄游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10.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11.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2.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3.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 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确定的重要依据。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 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2.生态敏感区的识别
根据生态敏感性程度,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 护部令第2号)中的环境敏感区,本标准定义了特殊生态敏感区、重要生态敏感区和一般区域等三类区域,并列举了所包含的区域。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水环境 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不再作为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区是为了游览而非绝对地保 护,在不破坏其保护目标的前提下,还需要建设公路等附属设施;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是水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不再作为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 保护区不作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因为基本农田保护尽管很重要,但对其评价却非常 简单;基本草原不作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因为基本草原范围很广,但在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的尺度上往往没有具体的划分,实际评价工作中难以操作;对于编制专题报 告、有其他部门进行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如土地预审、防洪评价、水土保持、地 灾、压矿等涉及的河流源头区、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水土保持三区等不作为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因为我国进行了水土保持三区划分,全国的土地都 应在三区范围内,这就意味着所有的评价都要涉及重要生态敏感区,这显然是不合 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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