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精讲:法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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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二)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性活动。

  (三)法律制定的阶段

  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分三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

  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

  2、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10

  在法律制定的全过程中着重讲解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又称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中立法活动主要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较之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3、法律制定的完备阶段。05 06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

  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

  1、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民主的原则

  1、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2、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3、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1)《立法法》第35条专门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2)《立法法》第58条还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例题:根据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一规定符合立法应当遵循的( )原则。(2010年)

  A、统一 B、民主 C、科学 D、独立

  答案:B

  (三)科学的原则

  1、立法应当从中国和各地的实际出发;

  2、立法必须注重调查研究;

  3、立法科学与否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

  4、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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