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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不得移送管辖的案件:
(1)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案件有管辖权,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具备的条件:(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通常是被告;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2)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2、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应停止对案件的实体的审理,先审查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问题。经过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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