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市场:组织证券发行的市场,也称为实现融资的市场。
二级市场(也称“次级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市场。
证券:各类记载并代表了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中央银行:特殊的金融管理机关,习惯上也称货币当局。
商业银行(也称“存款货币银行”):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形式为工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企业。
专业银行:专门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
投资银行: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各项有关投资业务的银行。
开发银行:西方国家最主要的专业银行之一,是专门为开发经济和基本建设投资提供长期信贷的银行
储蓄银行:吸收居民货币积蓄和社会上小额闲置货币资金的信用机构。
证券金融机构: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商。
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公债、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组织,它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专门从事有关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企业。
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充当双方的中介、收取佣金的商人。
证券商: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商号和商人。
保险公司:把从保险客户那里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或保险期满时,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各种信托业务的信用机构,业务非常广泛,通常主要办理信托存款、信托放款和投资、代理发行企业股票和国家债券、代理买卖和出租房地产、代管财产、办理遗产转让和代保管业务等。
财务公司:专营耐用品的租购或分期销售业务的机构。
信用合作社:吸收城镇小手工业者或农民为社员的一种信用组织,主要办理社员的存放款业务,也运用一部分资金投资于不动产和政府公债。
储金局:泛指各种储蓄机构,这类机构是以吸收居民小额存款为特征,主要有两种类型:储蓄贷款协会和邮政储金局。
租赁公司:通过融物形式起融资作用的企业。
基准利率: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即这种利率发生变动,其他利率也会相应变动。
差别利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不同部门、不同期限、不同种类、不同用途和不同借贷能力的客户的存贷款规定不同的利率。
实际利率:物价水平不变,从而货币购买力不变条件下的利息率。
名义利率:包括补偿通货膨胀风险的利率。
固定利率:在借贷期间不作调整的利率。
浮动利率:一种在借贷期内可定期调整的利率。
市场利率:在市场机制下可以自由变动的利率。
官定利率: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
行业利率:由非政府部门的民间金融组织,如银行公会等,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所确定的利率属于行业自律性质的利率。
优惠利率:低于一般贷款利率的利率。
利率调期:交易双方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一个名义上的本金额相互支付以两个不同基础计算(相同币种)的利息的协议。
利率期权:交易双方同意购买者拥有权利在未来特定时闯,按照事先买卖双方同意的利率,借入一笔名义贷款或存人一笔名义存款的协议。
调期期权:购买者有权利(但不是义务)按规定的利率,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前进行利率调期。
外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可用作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并能兑换成其他形式的外币资产和支付手段。
汇率:国与国之间货币折算的比率。
汇率制度:各国普遍采用的确定本国货币与其他货币汇率的体系。
国际借贷说(也称“国际收支说”):外汇汇率变动系由外汇供求对比变动所引起,而外汇供求状况又取决于国际间商品进出口和资本流动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进出口贸易的汇率风险:在进出口贸易中应收应付外汇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
外汇储备风险:一国为应付日常外汇支付以及平衡国际收支,常常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外汇储备,如果所持有那些外币资产的汇率降低,就会蒙受损失。
外债风险:对外举债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由民法所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雇主责任: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或者为了雇主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致使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自己代理:作为他人的代理人而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行为人同时为法律行为的双方充任代理人的情形。
无权代理:没有获得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据民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利益: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合同法: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体系:以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为基本要素,以它们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有的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都能充分发挥作用而构成的合同法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