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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主要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协议管辖:书面约定案件管辖范围
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范围内,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无管辖权,不属于本院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送法院如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不得再自行移送,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但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报请上级指定。如有管辖争议,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
3)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诉讼标的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高级、最高级)
4)管辖权转移: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对下级,无管辖权变有管辖权
5)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主张该法院无权管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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