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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对外贸易管理体系,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框架协议的要求,基本形成了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制度是一种综合制度,主要由海关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本章着重阐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等。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之一。
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进出口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授权经营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目前,我国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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