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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如下(注意多选题):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提示2】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提示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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