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笔记:资源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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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7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铁矿石按60%征〉、锰、铬);

(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课税数量的折算

2.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五、资源税的减免税

注意: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或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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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5月16日至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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