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考试重点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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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向土地登记 机关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其中申请人身份证明一项因申请人类型的不同而不同,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单位法人证明,但有的法人如机关法人不需提交,此外还有《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考样例见表2-2)、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簿;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也视为自然人对待;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参照法人。

土地登记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均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不需签署《土地登记委托书》,但须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土地登记的申请时限

(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申请时限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承租权及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不含继承)、终止,当事人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当申请土地登记。 (二)设定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及其他类型的登记的申请时限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所有其他类型的设定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当事人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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