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辅导笔记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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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

初始土地登记公告

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与一般的土地登记权属审核显著不同之处,是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所谓公告,是指土地登记办公室将经权属审核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征询意见的行为。

初始土地登记公告的时间、内容及方式

1、公告时间。公告应在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一般以一个月为宜。

2、公告内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3)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4)其他事项。

3、公告发布。公告应在登记区范围内广泛张贴,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居民居住区等人员集中的地区进行张贴。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刊载。

初始土地登记公告样式

初始土地登记 公告的意义

公告的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

1.让土地权利人及时了解其土地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2.在一定时间内,征询利害关系人的异议;

3.对土地登记机关在行政作业与审核中的不足,施予救济,追求登记效力的公平性;

4.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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