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业务技能辅导重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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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

(一)规则条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条文解析

1.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法律效力

《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人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因此,规则一开始就做出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

规则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许多货品无须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

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2)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规则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最重要性,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如“品目31.02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再使用其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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