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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二)
1)无论如何,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这些货品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2)对于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3)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各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4)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货品:
①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人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6把乳酪叉不能视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②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③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但应注意,通常为促销而将两种货品组合在一起时,不属于零售的成套货品。例如,将一个塑料杯用胶带捆绑在一瓶饮料上,一并售出,塑料杯与饮料不属于零售的成套货品。
5)第二种归类方法仅涉及:
①混合物;
②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③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④零售的成套货品。
注意: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规则。
6)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按规定比例将分别包装的各种组分包装在一起,供生产饮料等用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在一个共同包装内。
规则三(三)
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人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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