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小编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情形 |
要求 |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内转)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外转) |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司法转让) |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股东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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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后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
异议股东享有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之一) |
(1)公司连续5年没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公司连续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5年盈利不分利”) |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合分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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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当散不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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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程序 |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以合理价格请求公司收购起股权。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必须掌握)
地点 |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劵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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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记名股票 |
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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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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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股票 |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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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重点加考点) |
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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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
(1)申报义务: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转让限额: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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