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复习:汇票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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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票据上的背书分两种:(1)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2)非转让背书,如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

1.记载事项

(1)背书签章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背书日期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禁止背书

(1)出票人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粘单

(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

4.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5.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6.回头背书

(1)所谓回头背书,是指背书人以其前手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作的背书。

(2)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7.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补充:非转让背书相关: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成立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2)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相关链接】以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权(而非票据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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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9月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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