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_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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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_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特点:是社会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侵犯指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或造成了威胁)。

  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可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特定的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2、关系:犯罪对象是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3、区别:对象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客体是内在的本质决定着犯罪的性质;特定犯罪对象只是某犯罪的构成要件,面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犯罪对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寄存器,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对象不是分类的根据,相同的的对象不意味阗犯罪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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