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索赔与现场签证的方法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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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的方法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一)索赔的成立条件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其三要素:
正当的索赔理由;
有效的索赔证据;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时限内提出。
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真实性;
全面性;
关联性;
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一级建造师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索赔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合同中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三)索赔的计算方法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相似,一般包括以下儿个方面:
(1)人工费。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2)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包括索赔事件引起的材料用量增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存储费用。
(4)管理费。
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5)利润。
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变更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
(6)迟延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
(1)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个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件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总费用法
即发生了多起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费用,再减去原合同价,其差额即为承包人索赔的费用。计算公式为: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但这种方法对业主不利,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有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不合理因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竞争中标而压低报价,中标后通过索赔可以得到补偿。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采用。
(3)修正总费用法
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包括:
①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②只计算受到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③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为: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二、现场签证的方法
现场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一)现场签证的范围
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二)现场签证的程序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当合同对现场签证未作具体约定时,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的计价方式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计日工作单价计算。此时提交现场签证费用申请时,应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第二种是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应按合同中的约定计算。
工程价款调整的方法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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