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如果按照变更的起因划分,变更的种类有很多,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由于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修改;工程环境变化;由于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因为发包人是工程的出资人、所有人和管理者,对将来工程的运行承担主要的责任,只有赋予发包人这样的权利才能减少更大的损失。但是,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变更。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3)其他变更。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如: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变化)、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某工程部位的施工与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发生干扰,工程师发布指示改变了他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效率降低,承包人无权要求补偿。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因此,在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应当考虑使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因此应当尽量采用。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权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人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孑L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人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修改。
2.工程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1)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人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人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一般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②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③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2)工程变更采用新费率或价格的情况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第一种情况:①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②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③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④此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在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第二种情况:①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②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③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伺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在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三、工程价款中的价差调整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周期较长,经常要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运费等的动态影响。因此应把多种动态因素纳入到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加以计算,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使其能够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消耗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价差波动幅度以及价格调整的方法。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通常有如下几种方法:
1.按实际价格调整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人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人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2.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发、承包双方采用合同签订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
3.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该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等。
4.调值公式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和不可调因子的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采用上述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