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识别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熟悉”,重点要学会区分不同情况下货运代理人的身份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
【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区分与认定】
货运代理法律地位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对于其不同的法律地位,要根据具体业务来区分,根据所属国法律来认定
(一)收入取得的方式
区分货运代理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从托运人那里取得是佣金,还是运费差价。如果货物代理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是佣金,那么则被视为代理人;如果获得的是运费差价,则被视为当事人。
(二)提单签发的方式
1、通常货运代理签发自己的提单,会被视为承运人。即当事人。
2、但货运代理签发提单,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承运人,如果货运代理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运代理仅仅是代理人,那么货运代理即使签发了提单,也是属于代理人。
3、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运代理则被视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即当事人。
(三)经营运作的方式
1、货运代理从委托人那里收取了运费,但是把这批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候,付较低的运费,货运代理从两笔运费当中赚取利润,对于委托人而言,货运代理就是当事人,不属于代理人。
2、货运代理从事拼箱、混装服务换取更多的利润。对于委托人而言,货运代理的身份为当事人,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
(四)习惯做法与司法认定
在实际业务中,货运代理为了尽快替委托人订妥仓位,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那么货运代理对于承运人来说,他的身份为当事人。
货运代理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即使本身没有过失,也会因其当事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同时享有向过失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注意!确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缔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货运代理的身份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和所属国的法律。】
【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P31货运代理对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不负责
1、有关货物的资料不争取、不清楚或者不全面
2、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簿正当
3、货物在卡车、车厢、平板车或者集装箱的装载不当
4、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货物内在的危险
【08年】1. 我国某货主委托货运代理人安排货物出口事宜,由于货主所提供的货物资料不清楚,造成货运代理人在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时资料被退回,影响了货物的正常出运。为此造成货主的损失,应当由( )承担。D
A. 货运代理人 B. 报关行
C. 船公司 D. 货主
(二)以仓储经营者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货运代理经营仓储业务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仓库,签发仓单,收取仓储费用,则他就是仓储保管人,是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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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讲解】B货运代理公司对于A贸易公司来说,就属于承运人,对于船公司来讲,B货运代理公司属于托运人。因此无船承运人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
【(2)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新教材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在此做补充。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P33
货运代理作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情况下,其责任时由双方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条款予以确定,通常是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另外,“混合”身份——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案例分析(06年考题)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