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园区简介】
1.含义
珠澳跨境工业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我国珠海经济特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跨越珠海和澳门关境线,由中国海关和澳门海关共同监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珠澳跨境工业区由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两部分组成。
珠海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珠澳跨境工业区由中国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监管的珠海经济特区部分的园区。
澳门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珠澳跨境工业区由澳门海关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部分的园区。
2.功能
珠海园区具备从事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和国际转口贸易的功能。
珠海园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加工制造;
(2)检测、维修、研发;
(3)储存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4)国际转口贸易;
(5)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6)国际中转;
(7)商品展示、展销;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3.管理
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1)禁止事项
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珠海园区。
②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
③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居住。
(2)企业管理
珠海园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并且在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珠海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行政许可延续及换证等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珠海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3)加工贸易管理
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销。区内企业有关账册、原始单证应当自核销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区内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不征收缓税利息。
(4)特殊情况处理
遭遇不可抗力的,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的,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因不可抗力造成珠海园区内货物损坏、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并且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依法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②进境货物损坏,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并且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准后,按照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办理海关手续。
③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损坏,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并且向区外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且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①对于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珠海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②对于从境内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出口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款,海关根据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