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讲义知识: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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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4、高级法院:上议院(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5、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法官可以撤销。

6、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可在低级法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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