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辅导: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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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销的禁止。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代位的禁止。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个人所负的债务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将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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