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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最基本的特征。
(2)物权是对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为物。所谓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物权对物权的效力,是指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一个特定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对此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四)我国物权的体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准物权
准物权的类型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它们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
5.占有
二、我国物权法总则
(一)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实际上《物权法》所涉及的范畴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动态经济关系和交易安全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己创设的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地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
3.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也称为物权确定性原则,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的原则。
4.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5.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三)物权变动制度
1.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2.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动产交付
(1)交付要件主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交付对抗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交付的特殊形态。
①简易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情形。在简易交付的情形,物权变动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情形,此时,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情形,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具体类型。包括:①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③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一般不需要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即可生效。
(四)物权的保护
1.物权保护的基本含义
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或者说是使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回复至完满状态。
2.物权请求权
(1)物权确认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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