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猜题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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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 2001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3.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现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参考答案:

1.答: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公司)的成立不合法之处主要表现在:(1)《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而大新公司只有400万元。(2)发起人实际认购的125万元,不足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应认购不低于总数的35%的规定。(3)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20%的限额。(4)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认购完成,而大新公司以抵押贷款筹足。(5)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而非证券监管机构召集主持。[每条2分]

2.答:(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后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4分](2)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6分]

3. 答: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佣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6分]

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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