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 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了,考吧网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特意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的知识点,帮助各位考友复习。在此先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除了第十七条将“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列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外,《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是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
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是指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保障。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没有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和民事赔偿,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常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若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就会出现混杂作业、职责不清、制度不严、管理混乱的问题,将会导致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加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针对一些不同单位、不同工种的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彼此之间的安全责任不明,安全管理脱节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后,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由此引发事故发生后无人负责的现象,以致责任不明或者推卸责任。为依法规范承包、租赁各方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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