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能够在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 考场上取得一个优异的成绩,考吧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师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地租理论的回顾
地租理论发展到现今,已形成了一个庞大体系,它不仅涉及经济问题,还涉及社会和政治问题。这里对地租理论的回顾,撇开关于地租的来源和它应归谁占有这类生产关系或社会、政治方面的争论,仅围绕着地租量的决定和计算进行介绍,同时也不涉及广义的地租。因此,许多在地租理论史上可能占有重要地位的学者和论点在下面将很少涉及,甚至没有提到。像蒲鲁东(Pierre Joseph Proudhon,1809-1865)和他的“所有权就是盗窃”--“土地的田租应该付给谁呢?当然应当付给创造土地的人。谁曾经创造了土地呢?上帝。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所有人呀,请你走开吧!”①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和他的土地改革计划;亨利.乔治(Henry George,1839-1897)和他的单一税。中国古代和近现代也有许多关于地租的论述,但在这里也不介绍。
地租的含义
在经济学上,地租的含义是随着地租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的。据说,地租一词创于12世纪的古法国,来源于拉丁语的rendita,意为报酬或收益,当时英国也有类似的名词,也表示收入或收益,特别是指使用农地所需支付的产品或金额。到了现代,地租的含义在理论上已有了很大发展。经济学家在使用地租一词时所隐含的意义繁多,总的来讲,可分为狭义的地租和广义的地租。狭义的地租是指利用土地所获得的超额报酬。广义的地租是指超额的工资、利息、利润及利用任何生产要素所获得的超额报酬。例如,西尼尔(Nassau William Senior,1790-1864)1836年在《政治经济学大纲》中把地租定义为“出于自然或偶然所自发地提供的收入”,包括“在体力或脑力方面具有非常能力所取得的特优报酬”。即如果一个人用不着做更大的努力就可以完成比别人好或比别人多的工作,他的收入因此会超过其他人,这种超过一般工资部分的超额收入也应视为地租。
不论是狭义的地租还是广义的地租,它们都有一个基本含义,就是一种“纯粹的剩余物”。由于这里不专门研究地租理论的发展,所以下面主要是以狭义的地租来论述的。
地租现象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