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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包括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质量担保义务。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买方应当将货物的特定用途告知卖方而没有告知,则在出现争议时,应适用卖方国家的标准。如果没有特定的用途,则将保证货物适合于一般用途的责任加给了卖方,由卖方来确定其货物是否能够适合该种货物的所有一般用途。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暗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货物的质量与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符。
权利担保义务。对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限制,主要表现在:地域限制。《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时间限制。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2.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准备步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依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这些手续包括诸如买方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或付款保证书,向实行外贸、外汇管制国家的政府申请相关许可证件、所需外汇等。如果买方没有办理上述各种必要的手续,则构成违约。支付的地点。补充规定: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以卖方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确定支付地。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支付地。接收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提取货物。
违约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要求实际履行。
交付替代物。
修理。
减价。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卖方的损失,还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当然,如果买方请求了损害赔偿就不能再进行减价了。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②他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 (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期满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③他在卖方按照第48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期满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2.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宣告合同无效。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当买方没有履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
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2.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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