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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负债后续计量原则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3.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应当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二)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1.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或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在摊销、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但该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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