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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减值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
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出来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应以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为限。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人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应通过权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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