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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播放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视剧、MTV)、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者的权利
(1)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其他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要进行转播必须取得原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2)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3.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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