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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应的民事活动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进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监护人。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二)自然人的住所公民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监护人的,由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五)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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