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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征纳双方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既享有各自的权利,也须承担各自的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的行政权力主要有:
(1)税务管理。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2)、税款征收。这是税务机关拥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力。税法赋予税务机关其他权力的核心目标就是为了确保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税款征收权主要包括:
①依法计征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依法确定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②核定税款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确无记账能力或有记账能力但管理混乱而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的纳税人,按照一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税款;④追征税款权。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税款未缴或者少缴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
(3)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予以审批。
(4)税务检查。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5)行政处罚。即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的权力,如罚款等。
(6)其他权利。如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进行回避的义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其他义务。如出示税务检查证明的义务、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实施税收保全中的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除须承担纳税义务外,也仍然享有自己相应的法定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有权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6)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采用一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陈述与辩护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赔偿。
(8)其他权利。如当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通知书时,被检查人有权拒绝税务检查的权利;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纳税人按规定没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代收、代扣、代缴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2)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
(3)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4)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5)滞纳税款须缴纳滞纳金的义务。
(6)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8)其他义务。如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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