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高频知识考点: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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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1.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4.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5.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不得利用职务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否则,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7.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1.善意

2.注意

3.合理的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形式

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没收所得(归入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追究

公司对蕾事、临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前置程序),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每一个股东都可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其自身权益时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事由,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提起诉讼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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