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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发展过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非公有制经济是必要补充;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3)理解要点:
① 以公有制为主体,不等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为主体,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资本的增殖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经济发展的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
②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和监管。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发展不平衡,因此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也就必然具有多元化的特点。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快速发展、增加就业、活跃城乡市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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