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重点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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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 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 格的不予注册。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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