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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 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时,注册建造师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造师应该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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