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报关基础知识预习资料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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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准备】

目前,我国海关核算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法律依据主要分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次,即《海关法》。《海关法》是确定完税价格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层次,即《关税条例》。其作为《海关法》的配套法规,对估价定义、估价方法、海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层次,如海关总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审价办法》在上述法律及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对完税价格审核确定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另外,针对具体估价事宜的海关公告也是海关审价的执法依据。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应首先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方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审价办法》规定的第一种估价方法。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成交价格可能与合同或发票的价格相同,但是海关成交价格有其特定的含义,必须符合“销售”的要求,并由实付、应付价格和直接、间接支付及调整因素构成,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上述规定表明,报关 单位应从成交价格的定义(销售行为、买方、卖方、货款支付、价格调整等)和成交价格需满足的条件两大方面对合同或发票价格进行审核,以判断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

1.成交价格定义方面

1)合同买方、卖方是否符合《审价办法》关于买方、卖方的规定。

《审价办法》规定,买方是指通过履行付款义务购入货物,并且为此承担风险、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El货物的买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人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卖方是指销售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卖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审价办法》强调,判断“买方”不应简单地以进口单证上出现的名称为标准,而应以其在交易中承担的功能确定。“买方”可以是进口报关的企业,也可以是国内的最终用户,关键在于销售对应的主体。如果某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与卖方进行交易,导致“向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成立,则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成为海关估价中的“买方”,其支付的款项应成为海关审核的对象,其中既包括根据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审核,也包括根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审核。即使“买方”没有出现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相关栏目内,也不能免除其接受海关审核并估价的义务。例如,国内最终用户直接与国外卖方达成交易,并委托国内代理负责报关事宜,根据成交价格和“买方”的定义,则无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体现该国内最终用户与否,海关估价时均应按该国内最终用户与国外卖家达成交易的价格为基础审核认定成交价格,进而确定完税价格。与“买方”相对应,《审价办法》把“卖方”定义为销售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卖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El货物的卖方。这一定义同样是以其在交易中承担的功能为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估价中“卖方”的定义。

2)合同体现的销售行为是否符合《审价办法》规定。

《审价办法》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是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成交价格存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买卖双方之间存在销售行为。按照《审价办法》,“销售”必须要同时符合:货物实际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3个要件。

例如,以下情形,可能导致海关拒绝使用成交价格方法进行审核:进口时不存在销售行为的寄售交易,国外卖方由于种种原因,未在国内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这时,它通常会委托一家国内企业负责进口申报,但是销售行为全部控制在国外卖方手中。因此,在名义上,国内销售由委托人或代理人负责,但是货物的实际所有权及货物损益的风险均由国外卖方承担,国内的委托人或代理人只收取固定的代理费。在寄售情况下,国外卖方的申报行为只是为了把货物运至境内,而国内实际购买人在进口时尚未确定。此时,由于不存在导致货物跨越关境的销售,不符合成交价格中“出口销售”的概念,海关应认定上述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应使用其他方法估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其他诸如免费赠送、捐赠的货物,经营租赁进口货物,免费提供样品等交易方式均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同样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审核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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